[ad_1]
约翰·斯密特 (Johan Smit) 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其中他强调了双重标准,即当双方都犯下类似罪行时,私营部门比国家受到更严厉的对待。 为了证明他的观点,他提到了 Jagersfontein 大坝倒塌和 Emfuleni 地方政府对瓦尔河的长期污染。
在前一个例子中,水和卫生部 (DWS) 部长大卫·马洛博 (David Mahlobo) 表示,他将在雅格斯方丹 (Jagersfontein) 大坝倒塌后对所有者提出刑事指控。 应该指出的是,在大坝倒塌之前进行的审计中发现了许多合规违规行为。
在后一个例子中,南非人权委员会(SAHRC)编制的一份报告发现,Emfuleni 等人是造成瓦尔河长期污水污染的罪魁祸首。 然而,就 Emfuleni 而言,尽管有报告,但似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根据 Smit 的说法,情况就是这样,因为南非宪法第 139 条允许在当地市政当局无法履行职责时,通过省或国家政府接管当地市政当局的责任,有效地免除市政当局的责任其职责。 Smit 以下列方式总结了他的观点:
从 Jagersfontein 到 UPL 的 Cornubia 和失效的市政污水处理系统,南非的水灾不断升级。 供水和卫生部本应监管该部门,但 DWS 既是裁判又是球员。
鉴于上述背景,这是我想回答的问题:即使在国家未能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存在有效地有利于国家的法律是否仅仅是巧合?
简短的回答是不,这不仅仅是巧合。 我的回答是基于 Hans-Hermann Hoppe 对国家的定义。 在他的论文“私法协会的理念”中,霍普将国家定义为
具有两个独特特征的机构。 首先,国家是在地域上垄断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也就是说,它是每一个冲突案例的最终仲裁者,包括涉及自身的冲突,并且不允许超越自身的上诉。 此外,国家是行使地域性税收垄断权的机构。 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单方面确定公民为提供法律和秩序而必须支付的价格的机构。
这里相关的特征是国家对最终决策的领土垄断,这有两个含义。 首先,国家在其仲裁的每场冲突中拥有最终决定权,包括涉及其自身的冲突。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国家可以引发冲突,在冲突中它可以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统治,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霍普解释说
政府是所有冲突案件的最终裁决者,包括涉及其自身的冲突。 因此,最终决策的垄断者不仅会预防和解决冲突,还会挑起冲突,以解决冲突以对自己有利。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只能向政府诉求正义,那么正义将被歪曲到有利于政府、宪法和最高法院的一边。 事实上,这些是政府宪法和法院,他们可能发现的对政府行为的任何限制总是由正在考虑的同一机构的代理人决定的。 . . . 必须发现的永恒不变的法律理念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法律作为立法的理念——作为灵活的国家制定的法律。
根据 Hoppe 对国家的定义,涉及 Emfuleni 污水对瓦尔河的长期污染的情况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参照南非宪法第139条,上级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可以轻易免除Emfuleni的责任,同时也可以放弃追究瓦尔河污染责任者的责任,因为国家拥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SAHRC 法案规定,SAHRC 是南非宪法承认的组织,如果委员会认为此类建议将促进人权,则可以向所有国家机构提出建议。 但是,没有提及此类建议对国家具有约束力。
在瓦尔河污染的背景下,南非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向国家提出了许多建议。 然而,鉴于 SAHRC 法案,国家可以有效地忽略这些建议,因为它们不具有约束力,这实际上使国家处于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位置。
SAHRC 法案和南非宪法第 139 条是霍普声称国家是最终决策的垄断者的教科书范例。 此外,重要的是要注意,尽管存在旨在伸张正义的宪法、法院和机构,但由于这些机构是由国家创建的,因此正义将被扭曲以支持国家,这一点很重要。 这种情况导致人们得出结论,国家将制定有利于它的法律,从而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A version of 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ManPatria.]
[ad_2]
Source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