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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17 日,美国国务卿托尼·布林肯在胡佛研究所的一次演讲中强调,在制定国际规范和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你不在谈判桌旁,你就在菜单上”。
他的声明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北京正在积极地将自己定位为影响 21 世纪的全球数据隐私标准,并通过雄心勃勃的国际参与和国内政策制定。 事实上,在缺乏健全规则的情况下,世界正在目睹一股不祥的隐私治理浪潮,忽视了人权、有限的政府和消费者福利。 因此,布林肯的话强调了美国需要将自己定位为隐私领域的竞争对手和标准制定者。 然而,西方(美国和欧盟)的方法存在分歧和不完整,应该加以改变,以确保西方能够提供真正保护公民隐私的最佳模式。
面对北京效应
西方对数据隐私问题的反应主要是被动和被动的。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率先生效(2018 年 5 月 25 日),被视为隐私监管的黄金标准。 GDPR 实施一个月后,美国推出了第一个针对特定州的综合数据隐私法规,称为《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 然而,当前的隐私法规将政府和公司置于消费者之上。 因此,这些法律不仅强化了典型的美国自下而上的治理方法,而且还阻止了西方在数据隐私领域的统一战线。 这为其他希望改进自身政策的国家树立了一个坏榜样。
美国不愿采取积极措施在国内外转发个人隐私,这是北京有利可图的利用。 北京的经济影响力意味着其许多国内法规将影响需要在中国或与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参与者。 中国制定数据治理规范的能力也源于其实体出口,尤其是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 例如,像华为这样有影响力的科技公司正在全球范围内建设数字基础设施,通常主导着较小的市场,并直接扩大北京数据监管的范围。 此外,中国大公司海康威视目前向全球 33,000 多个城市出口摄像头,截至 2021 年 12 月,伦敦市安装的海康威视摄像头数量超过北京。
中国共产党 (CCP) 非常乐意利用全球对监控设备的需求以及随后在隐私权方面缺乏共识来获利。 学者们将这种规范的扩散称为北京效应,中国的监管实践通过商业参与传播。 作为 日经亚洲 笔记,“[t]世界上充斥着中国的监控设备,通常打着预防 COVID-19 的幌子。”
为了应对中国推销技术威权主义工具的努力,美国和欧盟通过针对中国人工智能 (AI) 硬件和芯片制造工具的出口限制等方法,对中国的科技产业进行了打击。 然而,仅仅以人权的名义进行惩罚,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在国内制定更好的隐私标准是不够的。
需要一个统一的西方声音
Sajai Singh 指出,“作为第一个,GDPR……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指导和前进的道路。” Singh 是正确的,因为 GDPR 为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敲响了警钟,并创造了许多人认为的“严格的数据隐私立法” [which] 是今天的常态。” 然而,现在,GDPR 之上的任何新法律都被视为不足为奇,如果不是不切实际的话。
GDPR 没有解决数据收集和第三方销售个人信息的潜在滥用问题。 诚然,这是在引起人们对数据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创建统一法律以实现所有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一致性方面迈出的良好的第一步。 然而,正如 de La Lama 所说,“GDPR 不是结束游戏,而实际上只是开始。” 总体而言,监管范围很广,仍然使消费者容易受到公司决策的影响。 例如,数据最小化是强制执行的,但没有具体说明:公司确定运营所需的最小数据量,这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
欧盟有一个由广泛引用的布鲁塞尔效应造成的安全泡沫。 它的市场力量通常足以迫使公司和国家自愿适应欧盟的标准。 美国的影响是相似的,尽管更直接。 它能够引入总体数据隐私方案,其传播政策制定标准和监管规范的能力将使其能够相对轻松地影响全球标准。 华盛顿还从欧盟 GDPR 的缺陷中吸取了教训,将其置于纠正行动的位置。 然而,美国数据隐私政策继续优先考虑国有和私营公司而不是消费者,这加剧了隐私问题。 例如,这些政策使政府免于遵守。 因此,美国政府获准在 2020 年第一季度向 Apple、Facebook 和 Twitter 提交近 70,000 份数据请求。根据美国最近制定的数据规范,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这种社交媒体 (SM) 监视行为。
例如,土耳其刚刚宣布将对 Meta 处以 1863 万美元的罚款,因为它违反了新实施的竞争法,该法要求社交媒体公司与当局共享用户数据。 在土耳其的决定中可以看出所有三个实体——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影响。 它根据公司收入确定罚款、从 SM 公司收集数据以获取政治利益以及惩罚未删除“虚假信息”的公司的方法引发了 GDPR、CCPA 和 PIPL 情绪。
正如 Sinan Ulgen 所说,土耳其法律提出了“繁重的要求”,公司对“什么 [it] 将意味着他们的数据隐私和保密规范,以及……开创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的先例。” 土耳其的声明预示着数据隐私的严峻未来将持续存在,除非美国激发出更好的全球标准。
如果美国政府确实决定对快速发展的大数据行业进行监管,该行业现已发展为包含快速和可操作的数据,它必须透明地进行,并根据对个人尊严的积极立场——换句话说,欧盟价值观。 美国必须改变其观点,将数据隐私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这一点至关重要。 否则,将导致更多国家采用次优的中美综合。
是时候抛弃美国政府本身在证明其将公民私人数据商品化的做法时所接受的“好欧洲,坏美国”的隐私叙事了。 事实证明,美国特定于州的、依赖于部门的政策是社团主义的一种工具,它赋予政府和公司权力而不是个人。 如果没有对数据隐私进行有意义的改革,美国可能会在世界各国政府制定自己的标准时袖手旁观,有时会受到与基本人权价值观对立的学说的启发。 在日益全球化的经济中,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规可以而且将会影响美国公民和公司。 因此,坐在谈判桌前,优先考虑自己的模型隐私原则,符合华盛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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