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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周四驳回了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UNC)基于种族的高等教育招生。 这项裁决可能会对大多数基于种族的大学招生政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尤其是在精英大学。
在裁决中(学生公平招生诉哈佛)大多数法官裁定,两所大学在招生过程中使用种族偏好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联邦法律没有 要求 裁决时招生中的种族偏好,但联邦政府 容忍的 高等教育机构歧视性地利用种族偏好。 尽管该计划明显违反了联邦立法,即教育机构(以及许多其他机构和私营企业)不得基于任何特定种族或族裔群体的成员资格而歧视申请人,但这种宽容仍然持续了数十年。
因此,平权行动的反对者——其中大多数是保守派——纷纷称赞周四的决定是一次伟大的胜利。 对于那些希望最高法院做出实际裁决的人 采取措施限制联邦权力或保护私有财产然而,这个决定并没有什么值得赞扬的地方。 相反,法院本周的裁决重申了联邦政府以打击歧视的名义管理美国几乎所有机构的权力。 更糟糕的是,法院本可以——并且 应该 仅使用《民权法案》第六章就做出了对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不利的裁决。 这实际上会限制联邦权力。 相反,法院采取了一条不同的道路,旨在巩固联邦权力并重新维护联邦特权。
换句话说,平权行动的反对者因为他们的小事业赢得了一场小冲突,但政权权力的反对者却什么也没赢得。
平等保护条款的问题
联邦法律历史上最有害的发展之一是所谓的“平等保护条款”(见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
1868 年通过的宪法新条款彻底颠覆了《权利法案》。 当然,《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 联邦 仅电源。 这就是为什么第一修正案以“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开头,请注意,没有提及州立法机构。 直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法院才获得了新的权力,迫使每个州和地方政府遵守联邦法院对《权利法案》的新颖解释。 这一新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合并”,它确保了《权利法案》的功能 扩张 联邦权力而不是限制它。 结果,美国不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联盟(正如 1788 年批准的宪法所描述的那样),而是进一步朝着成为单一国家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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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法院开始适用平等保护条款,甚至远远超出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为。 法律学者艾伦·门登霍尔总结了所造成的损害:
最高法院后来求助于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来废除第十四修正案下的州法律。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止步于州法律:它逐渐利用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作为监管私人公民和企业的借口。 讽刺的是,旨在减少歧视的第十四修正案甚至被用来支持歧视某些阶层人士的平权行动计划。
将权力交给联邦法官并不会让他们获得自由。 由于第十四修正案第五节允许国会通过修正案或颁布法律来处理州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因此联邦司法机构没有必要承担这一角色,也不符合宪法规定。 与享有终身任期的联邦法官不同,国会议员要对所在州的选民负责,因此更有可能因不忠宪法而遭受损失。
因此,联邦法官为联邦干预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机构辩护已变得司空见惯。 不幸的是,所谓的保守派法官也不例外,他们非常乐意以平等保护条款为理由来维护和扩大联邦政府的影响力。
这并不是联邦“反歧视”计划的胜利
我们在最高法院本周的裁决中看到了这一点。 法院的意见是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对北卡罗来纳大学和哈佛大学(分别是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做出的裁决。 这一点在极端建制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他也做出了支持奥巴马医改的裁决)所写的裁决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由于上述原因,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招生计划无法与平等保护条款的保证相一致……受访者的招生制度——无论意图多么良好并真诚地实施——……因此必须根据《平等保护条款》无效。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请记住,联邦法律没有 授权 北卡罗来纳大学或霍华德的平权行动。 因此,反对这些平权行动计划是 不是 做出违反任何联邦法律的裁决,此类裁决也不以任何方式限制联邦法律。 相反,该裁决声称联邦法院有权决定州立法机构和哈佛理事会如何处理他们的财产。
当然,这不会困扰平权行动的大多数保守派反对者,只要这种滥用和专断权力是针对另一方的,他们中很少有人会不关心联邦权力的滥用。 那些没有反对联邦权力的长期战略的人,以及缺乏支持私有财产、地方控制或真正联邦制的原则立场的人,不会对法院的裁决有任何疑问。
事实上,法院的保守派选择加倍支持平等保护条款,这表明了其集中主义倾向,因为它 可以 根据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同样可以轻易地裁定反对平权行动。 第六章规定:
在美国,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国籍而被排除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计划或活动之外、被剥夺其福利或受到歧视。
如果哈佛大学是一个真正的私人组织,那么它应该完全由该机构决定如何录取学生。 同样,如果北卡罗来纳大学确实是一个州级机构,那么北卡罗来纳大学如何进行招生程序应该是北卡罗来纳州人民的事情。
然而,众所周知,近几十年来,这两个机构都获得了大量联邦资金。 这既以直接赠款的形式出现,也以联邦学生贷款的形式出现,联邦学生贷款允许学院和大学将学费提高到远远超出学生在没有这些贷款的情况下可以支付的费用。 说到赠款,至少可以说金额令人印象深刻。 2019年,哈佛大学8亿美元的研究经费中,联邦资金占70%。 2019 年,北卡罗来纳大学获得了超过 7 亿美元的联邦研究经费。
换句话说,这两个机构都是准联邦机构,当然属于第六章的规定范围。 事实上,这些机构正在使用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即歧视没有“正确”人口背景的申请人,这意味着那些缴纳联邦税的人 被迫付款 对于这些机构的歧视性做法。 第六章的全部目的是结束此类滥用行为。
最后一点:为了避免读者对罗伯茨的裁决有任何挥之不去的怀疑,罗伯茨的裁决是谨慎的,实际上没有以任何方式限制联邦政府,我们可以强调第 22 页的脚注 4:
美国作为法庭之友认为,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进一步激发了我国军事院校的兴趣。 然而,没有任何军事院校是这些案件的当事方,并且以下法院都没有讨论过基于种族的招生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的适当性。 鉴于军事院校可能存在的潜在独特利益,该意见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法院的意见是基于第六章而不是平等保护条款,那么就很难否认军事院校——当然,这些学校是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必须停止在录取或录取中任何基于种族的偏好。管理的任何其他方面。 然而,通过最小化第六章的作用,法院找到了一种便捷的方法来避免显而易见的事情。
并非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选择战略性地忽视这一事实。 在他的同意意见中,最高法院最不坏的法官戈萨奇特别援引第六章作为拒绝哈佛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的充分理由。 他写:
第六章具有超越平等保护条款的独立效力。 其中没有任何内容给予大学管理者特别的尊重。 其中没有任何内容支持任何程度或出于任何目的的种族歧视。 ……没有人会怀疑,两所学校故意对待一些申请者比其他申请者更差,至少部分是因为他们的种族。
戈萨奇总结道:“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并未 [tolerate]“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使用的歧视性做法。
换句话说,法院 可以 在不依赖平等保护条款等破坏自由的条款的情况下裁定反对平权行动。 如果法院严格按照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裁决,法院的裁决将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几十年来将联邦纳税人的钱塞给偏执的招生官员的政策已经结束。 如果法院的保守派实际上尊重私有财产和真正的联邦制,那么它就会明确表示,就联邦法律而言,只要机构不接受联邦资金,它们仍然可以自由地进行它们认为合适的歧视。
但法院并没有这么做。 相反,它选择延续法院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既定且灾难性的使用,以确保联邦政府以打击歧视的名义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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