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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多数现代自由社会的居民都会说,如果你是成年人,你确实有权合法地获得、保留和使用溜溜球,无论是自己制作一个,还是从诚实的地方购买一个。其他人。 从这个世俗的意义上来说,你有权拥有溜溜球。 然而,我相信,没有人会断言您有权获得和使用您不愿意花自己的钱购买的溜溜球(或者不是作为礼物送给您的溜溜球)。
史密斯是否有权生产溜溜球并向公众出售?
同样,我们大多数现代自由社会的居民都会回答“是”。 如果史密斯作为溜溜球供应商进入市场,您可以按照您和他双方同意的条款自由购买他的产品。 当然,你也有不从史密斯那里购买溜溜球的自由,如果你拒绝支付他的要价,他也有不向你出售溜溜球的自由。
史密斯有权利不生产溜溜球吗? 如果他确实生产溜溜球,史密斯是否有权不向公众出售这些溜溜球?
再一次,现代自由社会的几乎每个居民都会很容易地回答“是”。
最后,史密斯是否有权每周只经营三天而不是五天? 他是否有权建造和经营一家每周最多生产 500 个悠悠球的工厂,而不是一家每周最多生产 10,000 个悠悠球的更大工厂?
答案再次是“是”和“是”。
作为文明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一系列权利产生了惊人的成果。 但事情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
假设史密斯五年前开始以每个 10 美元的价格向公众出售溜溜球。 你从他那里购买了一些这样的玩具,这是你的权利。 两年前,与史密斯和你拥有相同权利的琼斯也开始制作溜溜球,并将其出售给史密斯服务的同一公众。 为了获得更多销量,琼斯对每个溜溜球只收取 9 美元的价格。 为了将客户流失降到最低,史密斯将溜溜球的价格降至 9 美元,以应对琼斯进入溜溜球行业的情况。
让我们停下来欣赏经济竞争的美丽和仁慈。 在这里,琼斯被史密斯赚取的丰厚利润(经济学家称之为“高于正常水平”)所吸引进入溜溜球行业。 这种利润的存在本身就证明,消费者从拥有更多溜溜球中获得的价值大于消费者为了生产这些额外的溜溜球而必须牺牲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这些利润也促使琼斯生产这些额外的溜溜球,这反过来又促使史密斯降低溜溜球的价格。
生产者进入市场的自由和买家对报价说“不”或“是”的自由驱使供应商将大部分贸易收益转移给消费者。 供应商保留足够维持经营的资金作为“利润”,而竞争迫使供应商与消费者分享创业创新、冒险和努力的大部分成果。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诺德豪斯发现,“1948年至2001年期间,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回报只有极小一部分被生产者获得,这表明技术变革的大部分好处被传递给了消费者,而不是被生产者获得” ”。
如此美丽!
一旦有人掌握了经济竞争的基本逻辑,几乎不可能不对其奇妙之处感到惊叹和欣喜。 在我第一次掌握这个逻辑近半个世纪后,我仍然为之惊叹和欣喜。 但请注意:必须小心,不要被这里所传达的简单竞争版本所蒙蔽。
为了了解我所警告的内容,假设今天史密斯和琼斯郑重而真诚地向对方承诺,双方都不会以低于 9.50 美元的价格出售任何溜溜球。 也就是说,假设史密斯和琼斯串谋提高溜溜球的价格。 在美国,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这种串通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 史密斯和琼斯可能会被逮捕,如果被审判并定罪,可能会被罚款甚至监禁。 经济竞争对手之间赤裸裸的勾结毫无疑问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每一位有能力的 ECON 101 学生都可以展示勾结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损失如何超过勾结者的收益。
但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 如果史密斯和琼斯都有权完全不生产和销售溜溜球——也就是说,如果史密斯和琼斯生产山药或酸奶都没有犯错 或者什么都没有 而不是溜溜球——如果史密斯和琼斯采取更温和的步骤,同意不生产,而只生产,为什么这是一种卑鄙的道德违规行为,被宣布为犯罪行为 一些 溜溜球,尽管比没有共谋时生产的数量要少?
奇怪的是。 毕竟,如果史密斯和琼斯只是简单地行使其退出溜溜球行业的权利,那么他们所导致的溜溜球供应量下降幅度将比他们串通将溜溜球价格维持在高于他们的水平所造成的要低。就没有他们的勾结。 前一种行为(退出行业)对溜溜球消费者的伤害远大于后一种行为(串通)。 与后一种行为相比,前一种行为会更多地减少溜溜球的可用性,从而导致溜溜球的价格上涨。 然而,我们将勾结妖魔化并定为刑事犯罪,却没有想到简单地退出甚至不进入某个特定行业。
我们在这里目睹了两种不同原则之间令人不安的冲突,这两种原则在当今自由市场导向的社会中都被广泛接受。 一方面,放弃一项特定的生产性活动或一开始就不开始这项活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它是完美的 联合国串通限制产量或(同一件事)串通提高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解决这一冲突的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坚持认为,无论经济竞争的物质利益有多么真实和辉煌,任何人在道义上都没有义务努力改善陌生人的经济福祉或使市场按照以下方式运作:在经济学教科书中被描述为“有竞争力的”。 在自由社会中,个人并不是实现经济绩效最大化的工具。 因此,应该以允许共谋的方式解决冲突,即使这一解决方案削弱了市场的魅力。 个人权利胜过经济效率。
另一种非常不同的可能解决方案是,虽然没有人有义务进入任何生产领域,但一旦某人自愿这样做,他或她就隐含地同意——只要他或她留在该行业——执行以最大程度地使消费者受益的方式开展该活动。 经济效率高于个人权利。
后一项决议是现代自由社会中大多数人所选择的决议。 但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毫无道理。
如果作为生产者进入一个行业,从而迫使某人以促进最大经济效率的方式行事,那么只要他或她的公司盈利,那么这个人在道德和法律上也应该被禁止退出该行业。 此外,必须在道义上和法律上禁止该人以被认为太小的规模或被认为太慢的速度进行经营,以实现最大效率。 然而,我们认为史密斯进入然后退出溜溜球行业并没有什么问题或犯罪行为。 我们也不认为史密斯建造和经营较小而不是较大的溜溜球工厂有什么问题或犯罪,或者为该工厂配备较慢而不是较快的机器。 我认为,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放弃对勾结的厌恶。
但正是因为这种对经济竞争对手之间勾结的厌恶在大多数人中根深蒂固,所以任何应该容忍勾结的建议都会遭到怀疑和嘲笑。 在我的下一篇专栏中,我将尝试解释为什么这种怀疑和嘲笑在道德和经济上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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