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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11 月 15 日 (IPS) – 美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关于保护国际组织免受性剥削虐待和性骚扰的“参与原则”,虽然鼓励会员国的任何参与,但这些原则并不涉及威慑或问责制的根本需要。
一个“的概念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方法” – 可悲的是 – 是安抚政治游说的无关紧要的声音。 事后对受害者的照顾和支持不仅令人钦佩,而且非常必要,但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它对起诉罪犯的任何影响充其量只是间接的。
事件发生后为受害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会阻止未来的受害者受到类似的攻击。 犯罪学公认的原则之一是程序、委员会、工作组或联络点不会阻止犯罪活动,对任何被判有罪的人加重刑罚也没有任何威慑作用; 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犯罪者对其行为负责的可能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活动。 联合国选择忽略这一点,也不会承认会员国必须承认的三个基本事实:
第一:任何性侵犯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应该受到起诉。
在现实世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源于同一事件; 民事案件将得到支持,优先考虑更重要的刑事诉讼。 然而,联合国却反其道而行之,坚持对同一事件进行行政调查优先于刑事调查。
结果,即使在联合国报告了强奸案,犯罪者在刑事法庭上被成功起诉的机会也被降至最低程度,风险微乎其微。
第二:虽然联合国人员需要并应得到 1946 年《特权与豁免公约》的保护,但该公约并未给予性犯罪豁免权。
滥用豁免权的概念极大地影响了联合国文化演变为一种自恋的权利,性侵犯者认为他们可以逍遥法外。
《公约》赋予联合国工作人员功能豁免权,该公约第 18 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联合国官员应: (a) 对口头或书面言论和一切行为免于法律程序 他们以官方身份执行; (添加了重点.)
鉴于任何性行为——无论是自愿的、契约的还是胁迫的——都是 不是 任何联合国工作人员的部分“公务”; 不言而喻,在任何性犯罪的情况下都不能适用豁免。 如果似乎已经犯下此类罪行; 因此,东道国必须对此事拥有管辖权。
该公约的通过是为了保护联合国工作人员免受敌对政府的骚扰,在这种情况下,总会存在捏造刑事指控的风险。 因此,毫无疑问,联合国必须对针对工作人员的任何指控感兴趣,但只要他们的初步调查确定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性犯罪; 此事应移交当地执法部门 立即地 – 让他们继续进行刑事调查。
《公约》从未打算保护罪犯免受其自身犯罪行为的后果。 第 20 条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其内容如下:
特权和豁免是为了联合国的利益而授予官员的, 不为个人本身的个人利益. 秘书长应有 正确的 和 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放弃任何官员的豁免权,如果他认为豁免权会妨碍司法过程并且可以放弃豁免权而不损害联合国的利益。
如果秘书长可以举例说明如何起诉性侵犯者可能“损害联合国利益”——这个世界值得一个解释。
联合国对该公约的解释是保护联合国工作人员免遭性犯罪,即使没有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任何此类行为,正如 2015 年法国当局试图调查针对中非共和国法国维和人员的指控时该组织的回应所证明的那样。
公约第 21 条规定:
联合国应始终与会员国的有关当局合作,以促进适当的司法行政,确保遵守警察条例,并防止发生与本条所述的特权、豁免和便利有关的任何滥用行为。
这是秘书处似乎忽略的一项规定,因为“豁免权”被引用为联合国工作人员无法通过将法国调查人员介绍给受害者来协助法国调查人员的原因。 联合国从未解释过如何证明这是合理的。
免疫力是出于最好的理由而创造的,现在它已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第三:联合国的“自我监管”显然是失败的; 本组织无法对自己进行适当的调查。
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联合国的腐败现象几乎总是“程序上正确的”——这可能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行政决定不能在联合国争议法庭受到质疑,它不会使决定合乎道德或合法——但是监督厅的调查不会进行任何此类调查,因为担心它可能会揭示什么。
对调查人员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偏见或滥用职权的投诉很常见,但通常被忽视——因为没有对 OIOS(内部监督事务办公室)的独立监督,而且该办公室的管理被捆绑在同一个网络中联合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互助赞助。
人们普遍认为,OIOS“领导层”尤其是在听从 USG/DMSPC 的吩咐,使大多数专利报复行为合法化——因为 USG/DMSPC 保护他们免于为自己的缺点承担任何责任。 前调查主任承认他们的主要目标只是“让美国人远离我们”——为此,他自然而然地被提拔了。
至于性行为不端调查; 期限 ”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方法”没有什么意义。 它被描述为一种创新的方法,但在任何性侵犯中,受害者一直是最重要的证人——那么这些案件在过去究竟是如何调查的呢?
对受害者的事后护理与举证责任无关。 案件必须由既定事实证明,这需要勤奋和称职的调查员——而不是因为个人忠诚而被提拔的“调查员”,或者他们的不当行为经常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被忽视。
管理人员的严重无能、联合国任何地方猖獗的不当行为和腐败本身都必须被认为是严重的,但调查职能中的无能、不当行为和腐败更为严重,因为这助长了其他地方的腐败。
据说爱因斯坦将精神错乱定义为一遍又一遍地做同样的事情,并期待不同的结果,但在过去的 20 年里,这一直是联合国调查性行为不端的方法。
解决方案显然在于能够以不同方式思考的人——但在联合国文化范围内; 敢于异想天开的人,都是危险的异端,无法晋升。
彼得加洛 是一名律师和前监督厅调查员,他与本组织的分歧始于监督厅试图要求作为一名调查员,他必须“永远不要仅仅为了满足他的好奇心而提问”——联合国认为这一奇怪的指示甚至不寻常,尽管事实上,没有人能够指出他曾经这样做过的一个例子……他写了大量关于联合国未能适当调查不当行为的文章,被媒体引用,在电视纪录片中出现,并两次在国会作证有关该主题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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