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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明确表示,即使向基金池出资的大部分投资者同意延长基金的期限,基金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和清算。
可能会敲开塞比门
由于市场不景气、诉讼、投资组合公司业绩不佳、房地产价格下跌或被投资公司(尤其是初创公司)推迟 IPO 等一系列因素,基金经理经常推迟退出和关闭。 经理们声称履行了他们的信托职责,让资金存活更长时间,以便为投资者争取到更好的交易。
然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Sebi) 10 月 31 日的一项命令中阐明的监管立场动摇了基金行业,迄今为止,该行业的印象是监管机构对这一问题保持沉默以及投资者的同意允许他们延长基金的期限。
行业官员担心,许多基金现在可能会被迫进行资产的廉价出售,以符合 Sebi 的观察,即“让基金存活直到实现盈利退出将树立错误的先例,并对目标和目标产生不利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此类另类投资基金 (AIF) 的期限通常为 7 至 10 年。 Sebi AIF 条例规定,封闭式 AIF 的期限只能在按价值计算的三分之二投资者的批准下最多延长两年。
“有趣的是,以前的 Sebi VCF 条例没有包含这样一个正式的上限,而是让投资经理和投资者在包括配售备忘录在内的基金文件中以合同方式确定相同的上限。但是,在以前的背景下发布的 Sebi 命令VCF 条例规定,一旦在配售备忘录中确定了到期期限,即使在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也不得进一步延长期限。这对许多 VCF 来说不是好兆头仍然受旧的 Sebi VCF 制度管辖的 AIF 以及受 Sebi AIF 制度管辖的 AIF(也可能从该 Sebi 命令中得到启发),由于基础诉讼引起的一些实际挑战,他们超过了原来的任期和允许的延期、非流动性投资、受 Covid 影响的投资组合实体等,”IC Universal Legal 的高级合伙人 Tejesh Chitlangi 说,他认为 Sebi 必须出台灵活的监管政策,处理真实案件。
Richie Sancheti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Richie Sancheti 表示,“监管机构的观点似乎是,不能依赖投资者的批准来将基金的期限延长至永久,否则会使一些基本原则变得多余监管机构的严肃性可以从最近发布的有关另类投资基金的通告和董事会备忘录中提出修订建议的会议纪要中看出。一方面,该行业需要确保基金期限与目标资产类别,因为非机构投资者可能无法接受过长的期限。另一方面,除了将投资组合出售给其他 GP 外,基金发起人还可以考虑与其当前的投资者基础或 LP 二级机构合作的延续工具增加基金的流动性。”
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是私募股权公司,而基金的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由于在许多情况下 Sebi 没有回应基金的任期延长申请,因此管理人员认为监管机构并不反对该提议。 最近的命令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基金行业的多位消息人士表示,该问题将由 Sebi 处理,而 Sebi 并未考虑到许多基金和被投资公司面临的经济困难。
“此外,由于 Sebi 在其命令中(与房地产基金 UIVCF 有关)不仅禁止投资经理、受托人,还禁止他们的董事在原期限内及时退出投资组合并允许未经授权的延期,这可能会引起对不合规的经理和受托人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Chitlangi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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