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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的一家地方法院在根据 1988 年《防止腐败法》处理案件时表示,不能强迫被告提供被扣押设备的密码。
中央调查局没收了被告马赫什·夏尔马的电脑,并将其送到中央法医学实验室。 但系统上的数据无法检索,这促使 CBI 带着一份申请出庭,要求获得 Sharma 的密码和计算机和 Tally 软件的用户 ID。
夏尔马通过援引他保持沉默的权利来反对这一要求,并且不能强迫他提供密码,因为这无异于自证其罪的证词。
他依赖于宪法第 20 条第 3 款,该条规定,任何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人都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他说,《刑事诉讼法》也重申了反对自证其罪的原则。
CBI 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 它指出,根据《宪法》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61 条,被告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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